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HeBei Building Watertightness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HB BW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河北省内从事建筑防水施工的企业及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单位,为全社会服务,发挥政府与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全省建筑防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河北省建筑防水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建筑防水协会的住所: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建筑防水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事务;
(二)组织建筑防水工程、科研教学等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技术标准、设计及施工法规等方面的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三)引导和推动会员之间的技术合作,组织会员与省内外企业之间以及与国外同行之间的技术协调交流与合作;
(四)搞好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谋求在本行业内的社会协调与和谐;
(五)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讲座、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新产品新技术推介展示等项活动;
(六)参与编撰有关行业产品标准及应用规范,组织贯彻实施,接受委托,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论证、鉴定、审查及产品质量复检工作;
(七)接受委托参与企业资质审查,向有关部门提出重点推荐产品目录及淘汰产品目录;
(八)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组织开展行业内的公益事业及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凡是与建筑防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建筑防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从事建筑防水工作,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技术作业人员和积极支持建筑防水事业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资料或反映有关情况;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确定和变更协会法定代表人;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建筑防水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5年4月20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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